【物业条例】(5)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2025-07-13 21:41 82 浏览
第5讲,第十一条到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业主决定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条文注释

本条中规定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该理解为建筑的总体及其附属设施,即可以由业主共同管理的部分,排除了业主专有的部分。由于这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或者共同行使权利,所以对其的改建或者重建,应当属于业主大会的职能。

本条中还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都属于业主大会职责,维修资金的初次筹集,也属于业主大会的职责。 本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业主对于物业自我管理、自我维护的精神,有利于化解在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

最后,业主大会职责的兜底条款规定,只要是属于业主共有或者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都属于业主大会的职责范围,而不需要有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关联法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17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条文注释

本条第1款规定了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一般采用召集全体业主开会集体讨论的形式。但在业主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其他的会议召开形式,如发放会议材料和选票等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等。

本条第2款规定了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委托代理人制度。代理人根据业主的授权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行使业主的权利,视同业主本人行使权利。

本条第3款规定了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方式。

本条第4款规定了业主大会决定的法律效力。业主大会决定的地域效力及于业主大会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 对人的效力及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本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必须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相应地,业主大会的表决条件,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以上的业主同意(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

本条同时还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业管理实施的是业主自治的原则,也就是说,业主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自主决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国家不应该做干预,少数业主也应当自觉地服从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否则物业管理的基础就不复存在,业主自治也就无法实现。但是,如果业主大会的决议损害到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申请法院对这样的决议予以撤销。业主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是业主大会决议损害的是业主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涉及业主共同行使权利的事项,也就是说,必须是那些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事项。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指导规则》第22~26、29条

---------------------------------------

及时了解最新信息,请关注本站公众号:

物保盟 物业保障联盟

相关内容
  • 【物业条例】(23)(完)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23讲,第六十四条到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法律责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物业条例】(22)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22讲,第六十条到第六十三条:第六十条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条文释义
  • 【物业条例】(21)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21讲,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第五十六条到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物业条例】(20)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20讲,第五十四条到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利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物业条例】(19)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19讲,第五十二条到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房屋装饰装修】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相关推荐
热门内容
联系方式
  • 陕西物保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029-8669 766*
  • snwbm@qq.com
  • 网站地址:www.wubaomeng.com
  •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