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浏览第9讲,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条文释义
一般而言,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但是,通常情况下,在物业建成之后、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就需要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由于业主大会尚未成立,只能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实施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在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这时的物业服务合同称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一旦业主大会成立或者全体业主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就意味着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结束。(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即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关联法规
《民法典》第464~474 、479 、480 、494~501 条;内容为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的内容,是具有普适性的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这里就不再引用。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点击查看,并可下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 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 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条文释义
本条例第2章第17条对管理规约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作出了规定。但很多情况下,物业建成后,业主的入住是一个逐渐的过程,业主大会并不能立即成立。管理规约在物业买受人购买物业时就须存在,这种在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之前存在的管理规约,称为临时管理规约。
本条第1款规定了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临时管理规约制定的主体是建设单位。
(2)临时管理规约制定的时间为物业销售之前。
(3)临时管理规约制定的内容应当包含本条例第17条正式管理规约同样的内容,即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本条第2款规定了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限制。为了保障物业买受人的利益,本款对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进行了原则上的限制,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