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规则】(02)中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注释系列

2025-11-21 22:53 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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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咱们【物保盟】公众号,收集并整理了中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注释版系列,每周推出两期,每期2-3条,让我们用碎片化的时间,潜移默化的熟悉和掌握这本《规则》,无论是物业工作者还是普通业主,都能知法、守法,才能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才能更好的工作和生活。

编辑 | 物保盟

校对 | 物保盟

第2讲,第四条到第六条: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条文释义

第四条首先明确了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决定对于业主具有约束力,因为业主大会的决议是由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人数和超过三分之二的专有面积的业主共同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出来,代表业主行使权力的,所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是符合大部分业主的意愿的,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便个别业主有异议,也需要遵守,但如何侵犯了个别业主个人利益的情况除外。

其次本条也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但不能做与物业无关的决定和活动,例如经营活动,干预业主专有面积的事务,或者参与与物业无关的活动,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基本职责,即维护业主权益,也就是监督和规范物业公司的经营,而不是有可能参与到有相关利益的事务中去。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条文释义

第五条再次强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业主权益。当出现个别业主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时,例如破坏公共设施、占用公共通道、乱搭乱建、等行为时,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制止其行为,并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等一系列行为,目前还是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条文释义

第六条明确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成立上,区县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以及街办和镇政府应给予指导和协助,所谓指导就是在依法、依规等方面提供建议和意见,所谓协助就是在成立时在例如场地、宣传、解决实际困难等方面给予帮助。

同时,在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在日常工作中,区县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以及街办和镇政府应给予指导和监督,同样在日常工作中,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有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困惑,作为更专业的相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指导和帮助,同时对于工作中的不足和不规范,也要给予一定的监督,包括纠纷受理、纠正违法违规等行为。


第2讲内容结束,下一讲等您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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