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规则】(03)中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注释系列

2025-11-21 22:57 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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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咱们【物保盟】公众号,收集并整理了中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注释版系列,每周推出两期,每期2-3条,让我们用碎片化的时间,潜移默化的熟悉和掌握这本《规则》,无论是物业工作者还是普通业主,都能知法、守法,才能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才能更好的工作和生活。

编辑 | 物保盟

校对 | 物保盟

第3讲,第七条到第九条: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条文释义

第七条首先明确业主大会成立的范围,是一个管理区域一个业主大会,这就排除一个具有明确边界的区域成立多个业主大会,或者有明确边界的几个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的情况,之所以如此,一个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是为了确保权力统一,具有唯一性,避免混乱错杂。

其次明确,只有一个或业主较少的(例如部分地区规定≤20户)管理区域,不报备成立业主大会也可以,遇到需要决策的事件时,例如集体决策、签署文件时,由全体业主共同共同确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条文释义

第八条首先规定了业主大会成立的触发条件:即专属面积交接超过50%。

其次,规则提到,首先成立业主大会的第一步的,应该是开发商(或称建设单位)向区县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办和镇政府报送筹备首届业主大会的基本资料,有此第一步方可进行下一步,了解完以下资料内容,您就明白没有以下资料,业主大会成立就没有资料基础了。

最后,列举了应报送的资料的具体内容:

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参考上一条每个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的要求,此证明能确定一个管理区域;

2、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此清册在后续业主大会参与人数和参与人数拥有的专属面积的计算方面,才能确定相应的权重和是否达到规定的人数和面积要求;

3、业主名册:包括具体的姓名、房号和联系方式;

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用以确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位置等信息;

5、交付使用公用设施设备证明:用以证明电梯、水泵以及消防等等公共设施设备验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

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以便确定物业办公室、业委会办公室能合法使用的房屋;

7、其他有关文件:政府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条文释义

第九条明确了符合以上触发条件以及资料基础,且由业主或者说业主代表提出申请,区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街办亦或者镇政府需在60天内,组织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具体需要的成员组成和流程内容,下来的规则会给予详细的介绍。


第3讲内容结束,下一讲等您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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