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规则】(04)中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注释系列

2025-11-21 23:00 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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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咱们【物保盟】公众号,收集并整理了中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注释版系列,每周推出两期,每期2-3条,让我们用碎片化的时间,潜移默化的熟悉和掌握这本《规则》,无论是物业工作者还是普通业主,都能知法、守法,才能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才能更好的工作和生活。

编辑 | 物保盟

校对 | 物保盟

第4讲,第十条到第十一条: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条文释义

第十条的规定明确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成员由以下4类人员组成:

1、业主代表: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推选产生(另有规定: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2、建设单位代表:指开发建设该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即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表。

3、街道办事处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指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派出的工作人员,乡镇辖区的小区为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并担任筹备组组长职务(这是取决于街办或镇政府人员对于业委会的组建有更强的协调和组织能力、对法律法规更熟悉的优势、中立的身份增加公信力、更高的协调和推进能力(如建设单位不配合、业主意见分歧大等的解决能力))。

4、居民委员会代表:是指小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是社区,是居委会)。

另外有一点,要求筹备组成员总人数为单数,这是为了避免出现票数相等无法决策的情况出现。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条文释义

第十一条聚焦于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筹备组成立的公示程序以及相关方的配合义务。

第一部分,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明确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推荐,这样做,能确保程序合法性与公信力,体现指导与监督职能,平衡各方利益。且核心是确保业主代表是通过业主的民主推荐产生的。

第二部分,筹备组成员的公示与异议处理,要求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确保信息能直接传达给全体业主,包含所有成员的名单及单位/身份(如业主代表、街道代表、开发商代表等)及其姓名等等信息。

公示是接受业主监督的第一步,之后,业主有权提出异议,并明确规定由街办或镇政府来协调解决,处理的结果一般是解释说明,消除误解;补充材料或说明;重新推荐更换成员等等;协调不成的,可能就需要依据相关法规或指导意见做出决定。此纠错和监督机制,保障筹备组的合法性和代表性,减少后续工作阻力。

第三部分,要求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配合协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相关资料: 需要建设单位向筹备组提供小区的规划资料、业主名册(包含姓名、房号、面积、联系方式等 - 需注意隐私保护)、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清单、相关图纸文件等必需的基础资料;

2、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需要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意见征询、筹备组会议、候选人推荐等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如会议室)、公告栏、基本的办公条件等等。以上两点,其实前款已描述,具体内容有更详细的介绍;

3、更重要的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扰筹备组的正常工作。

另需说明,建设单位,即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通常是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


第4讲内容结束,下一讲等您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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