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规则】(08)中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注释系列

2025-11-30 22:14 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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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咱们【物保盟】公众号,收集并整理了中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注释版系列,每周推出两期,每期2-3条,让我们用碎片化的时间,潜移默化的熟悉和掌握这本《规则》,无论是物业工作者还是普通业主,都能知法、守法,才能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才能更好的工作和生活。

编辑 | 物保盟

校对 | 物保盟

第8讲,第十八条到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条文释义

本条主要约定了管理规约必须明确的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主要涉及规范专有部分(例如拆改承重墙等)和共有部分(如电梯、绿化、大厅、道路等)的使用规则;

第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标准(例如余额不足30%时需要续存等)、使用流程(例如紧急维修可以先施工后公示等);

第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小区公共区域、电梯等部位的广告位、地上占道停车位等公共部位的经营,需要由业主大会表决,以及确定收益的使用方法例如补充维修资金还是冲抵物业费等;

第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规定禁止损害和侵占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等行为以及可以设立救济措施如占用费、诉讼费等;

第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明确业主大会的表决方式以及业委会参选资格等内容;

第六、业主应尽的义务:明确作为业主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物业费、配合消防检查、出租备案等义务

第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确出现违约时应该怎么处理,例如可以设定先劝阻,再公示,甚至索赔,不配合的可以移交行政机构等流程。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条文释义

本条明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十一类事项,以上十一类又可以归纳为四大类:

第一类:基础信息和组织框架:

业主大会名称及物业管理区域:这是界定业主大会这个自治组织的管辖范围的;

业主委员会职责:这条明确业委会执行的是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物业公司等智能;

第二类:会议的运行机制:

会议形式与规则:明确会议的召开模式、频率、议事方案等内容;

表决权确定方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明确投票权数按专有面积和业主人数双重计算;

业主代表产生方法:例如大型社区可以选出业主代表参会,但需要明确选举流程等;

表决程序:明确重大事项例如维修资金、改建重建等需要双“三分之二”参与且需要“双过半”同意等;

第三类:业主委员会的管理:

委员的资格和任期:明确成为业委会资格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内容;

换届与补选:明确任期届满前的换届工作、委员中途空缺时的补选流程和时限等;

业委会议事规则:明确会议的召开、决策机制等内容;

第四类:经费与印章监督

工作经费管理:明确业委会及业主大会的经费来源(例如公共收益划拨或者业主分摊),经费的使用范围以及账目公示的内容;

印章使用:例如明确用印登记制度,明确印章限业主大会决议及物业管理事务等使用,不得私盖等内容。


第8讲内容结束,下一讲等您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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