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条例
  • 【物业条例】(1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11讲,第二十六条到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物业条例】(10)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10讲,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说明义务和承诺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物业条例】(9)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9讲,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文释义一般而言,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但是,通常情况下,在物业建成之后、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就需要进行物业管理
  • 【物业条例】(8)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8讲,第十八条到第二十条: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条文释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是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体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记载的业主自律性文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
  • 【物业条例】(7)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7讲,第十六条到第十七条: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 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关联法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1
  • 【物业条例】(6)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6讲,第十三条到第十五条: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制度】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关联法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21条: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 【物业条例】(5)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5讲,第十一条到第十二条:第十一条 【业主决定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条文注释本条中规定的“建筑物及其附属
  • 【物业条例】(4)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4讲,第八条到第十条:第八条【业主大会的组成与宗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关联法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1~6条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关联法规
  • 【物业条例】(3)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3讲,第六条到第七条:第六条【业主及业主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 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物业条例】(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2讲,第三条到第五条:第三条【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条文注释本条是倡导性条款。物业管理活动本质上是一项民事法律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之间不是依附或隶属的关系,而是作为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平等地作出意思表示达成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果。相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来说, 业主选择哪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完全是一个市场行为。
  • 【物业条例】(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1讲,第一条到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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