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条例
  • 【物业条例】(23)(完)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23讲,第六十四条到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法律责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物业条例】(22)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22讲,第六十条到第六十三条:第六十条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条文释义
  • 【物业条例】(21)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21讲,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第五十六条到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物业条例】(20)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20讲,第五十四条到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利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物业条例】(19)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19讲,第五十二条到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房屋装饰装修】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条例】(18)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18讲,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 【物业条例】(17)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17讲,第四十六条到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安全防范义务及物业保安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 【物业条例】(16)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16讲,第四十三条到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特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 【物业条例】(15)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15讲,第四十条到第四十二条: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物业条例】(14)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14讲,第三十六条到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物业承接验收和物业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权属和用途】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物业条例】(13)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13讲,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物业条例】(1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12讲,第三十条到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 【物业条例】(1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11讲,第二十六条到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物业条例】(10)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10讲,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说明义务和承诺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物业条例】(9)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9讲,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文释义一般而言,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但是,通常情况下,在物业建成之后、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就需要进行物业管理
  • 【物业条例】(8)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8讲,第十八条到第二十条: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条文释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是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体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记载的业主自律性文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
  • 【物业条例】(7)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7讲,第十六条到第十七条: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 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关联法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1
  • 【物业条例】(6)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6讲,第十三条到第十五条: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制度】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关联法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21条: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 【物业条例】(5)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5讲,第十一条到第十二条:第十一条 【业主决定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条文注释本条中规定的“建筑物及其附属
  • 【物业条例】(4)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第4讲,第八条到第十条:第八条【业主大会的组成与宗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关联法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1~6条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关联法规
热门内容
联系方式
  • 陕西物保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029-8669 766*
  • snwbm@qq.com
  • 网站地址:www.wubaomeng.com
  •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