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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篇主要和大家聊聊业主的定义,业主有哪些权利,同时业主有哪些义务。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咱们【物保盟】,收集并整理了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的注释版系列,每周推出两期,每期2-3条,让我们用碎片化的时间,潜移默化的熟悉和掌握这本《条例》,无论是物业工作者还是普通业主,都能知法、守法,才能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才能更好的工作和生活。

第3讲,第六到第七条:具体了解什么是业主,业主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条文注释
本条第1款规定了业主的概念。从本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物业”实际上指的是“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将业主定义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排除业主对与房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拥有的相关权利。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其一,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229条至第231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2编第6章所称的业主;其二,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2编第6章所称的业主。
本条第2款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对物业和相关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这些权利有些由单个业主享有和行使,有些只能通过业主大会来实现。
条文注释
根据《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注: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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