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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摘要:
这一篇,我们主要和大家聊聊,条例规定的合法的物业企业选聘方式,以及鼓励物业通过科技手段提供管理服务水平的问题,以及物业企业对应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哪个?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咱们【物保盟】,收集并整理了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的注释版系列,每周推出两期,每期2-3条,让我们用碎片化的时间,潜移默化的熟悉和掌握这本《条例》,无论是物业工作者还是普通业主,都能知法、守法,才能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才能更好的工作和生活。


条文注释
本条是倡导性条款。物业管理活动本质上是一项民事法律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之间不是依附或隶属的关系,而是作为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平等地作出意思表示达成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果。相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来说, 业主选择哪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完全是一个市场行为。
业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方式来进行。本条规定属于倡导性规范,因此,业主既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来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采取协议等其他方式来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关联法规
《民法典》第119条;《招标投标法》第5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条文注释
物业管理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由物业管理监督管理机构 及其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相互关系等组成的有机整体。
本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了国家一级的物业管理主管机构及其职责。国家一级的物业管理主管机构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是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了地方一级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各地物业管理主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需要说明的是, 这里所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一个笼统和灵活的称呼,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或设置并不完全相同。
注: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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