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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摘要:
本篇主要和大家聊聊临时管理规约在房产销售时就需要说明,并要求业主承诺遵守;前期物业需要招投标确定;买卖合同里应包含前期物业的内容


第10篇,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五条:条文释义
本条例第24条第1款是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倡导性规定。招投标制度的推行,打破了“谁开发,谁管理”界限模糊的旧有管理模式,增加了前期物业管理的透明性,为物业服务企业创造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
本条例第24条第2款是对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招投标进行的强制性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非住宅物业是否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目前不作强制性要求。
同时,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物业,采用招标投标的程序相对复杂,费时较多,费用也较高,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由于缺乏足够的竞标,进行招投标的意义不大,也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应当经过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才可以进行。另外,不管是采用招投标方式还是采用协议方式,都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关联法规
《招标投标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0条
注: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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