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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摘要:
本篇主要和大家聊聊,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期限的规定,公共设施、设备是属于谁的,物业接收项目时应对其进行检查,物业接收项目时还应接收哪些资料


第11讲,第二十六条到第二十九条: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两层意思:第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第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仍然终止。也就是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情况下可以实现。这是由前期物业管理本身的过渡性决定的。一旦业主组成了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大 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进入了正常的物业管理阶段,则前期物业管理就不再有存在的必要,自动终止,终止的时间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为准。
条文释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房屋以外的,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建筑物的部位、场所、设施、设备。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燃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者使用,建设单位无权对之擅自进行处分。但是在实践中,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归业主所有或者使用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侵害业主合法的财产权利的情况比较突出,因此本条专门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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